高某與陶某在一次舞會上相識,并很快墜入情網,不到一個月,二人已發(fā)展到如膠似漆的地步。一天,兩人因難以把持自己而發(fā)生了性關系。不久,陶某發(fā)現自己懷孕了,向高某提出結婚的想法。而高某覺得陶某并不是自己理想中的愛人,因而拒絕與陶某結婚,并勸說陶某去做人工流產。陶某感到受到了高某的欺騙,十分氣憤,起訴到人民法院,要求法院確認其與高某的婚姻關系。
我國《婚姻法》規(guī)定,男女雙方只有符合結婚條件,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,領取結婚證,才是合法婚姻,方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。而戀愛關系則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,在戀愛期間發(fā)生性關系,屬于戀愛過程中的越軌行為,雙方均有錯誤。如果一方企圖拋棄另一方,是不道德的行為,但我國《婚姻法》規(guī)定“婚姻自由”,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,因而,這種情況下,要求結婚的請求,法律是不能支持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