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中的雙方再如何深愛對方、再如何無私,也總是兩個不同的個體,他們有各自不同的生活觀、習(xí)慣及行為方式,因此所作所為絕不可能完全契合于另一個人的內(nèi)心需求和規(guī)則。這種雙方的差異性不僅是合情的,也是合理的。所以,我們不應(yīng)該奢望對方超越一切條件之上地來滿足自己,如果我們對對方一味懷有這種要求,并對自己的這種要求聽之任之,往往就會扼殺了愛情和婚姻本身。
或許是因為我們每個人自小都承受了父母無條件的愛的緣故,所以我們感情最大最深的要求莫過于他人無條件地滿足我們。但配偶不是父母,他(她)沒有義務(wù)模擬父母的愛,我們也沒有權(quán)力去索取這種愛。解決心理上這種感情需求的惟一方法就是,放棄對對方的這種要求。